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94號
113年度重全字第5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顧珍華
- 被告
- 潤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許鈞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及聲請假扣押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而該授信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14條及該連帶保證書之約定內容,均已約定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含113年度重全字第5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一併移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