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7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趙義德

原 告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倪藝芹
訴訟代理人
高騏軒
被 告
合橙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裕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合澄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以其被告暨法定代理人黃裕騰作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期限5年,自109年8月6日起至114年8月6日止。利率自109年8月6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0.9%(即為年息1%)之後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儲金機動利率+l%(即為年息1.845%)機動計息(現為2.595%),並有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時需計付違約金之約定。詎被告合澄國際有限公司僅還本繳息至112年10月6日,迄欠本金233,602元及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置理,又被告黃裕騰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之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及相關貸款文件、逾期放款催收紀錄卡、歸戶、交易明細及利率調整表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