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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訴訟代理人
趙豐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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