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坤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源
- 訴訟代理人
- 趙豐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