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政宏、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林智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宏 訴訟代理人 李坤鎔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訴訟代理人 趙豐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