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868號
- 原告
- 職人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庭羽
- 被告
-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經以現金方式交付,約定清償條件為被告任職於原告期間每月自薪資扣除1萬元,詎被告均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無效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合約書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