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施梅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上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4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