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張永豐
- 原告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42號 原 告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送達代收址: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0樓之0 原告與被告郭松法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郭松法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第一項、第 二項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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