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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送達代收址: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0樓之0

原告與被告郭松法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

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郭松法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第一項、第二項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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