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42號
- 原告
-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豐
送達代收址: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0樓之0
原告與被告郭松法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
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郭松法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第一項、第二項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