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 原告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42號 原 告 鼎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送達代收址:桃園市○○區○○○路 ○段000號0樓之0 原告與被告郭松法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郭松法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第一項、第 二項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雁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