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丁佳佳
- 代理人
- 丁威中律師
- 相對人
- 丁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時,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依同法405條第3項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相對人 將坐落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聲請人,此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之事件,應專屬該不動產即系爭房屋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系爭房屋坐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是本件應專屬該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