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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聲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何柏毅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薇宇
  • 被告
    億通國際資訊有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薇宇 相 對 人 億通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589號判決認定聲請人全部 勝訴,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並於同年10月24日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核後,查明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如附表所示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原告預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40元,溢繳之1,770元,將由本院依職權另行裁定返還聲請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張裕昌 附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由聲請人預繳,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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