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懂捷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翰
- 訴訟代理人
- 王奐淳律師
- 複代理人
- 馬楚涵律師
原告與被告玖錩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
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修法前之民國113年11月1
5日起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