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55號
- 原告
- 蕭京娥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11萬4,247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之利息),應繳
裁判費8萬1,3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萬0,8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