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李樂伯
- 原告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58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蕭福賓 原告與被告翁家鴻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8,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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