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趙義德
- 當事人蕭京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64號 原 告 蕭京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34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 徵裁判費2,32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裕昌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補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