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64號
- 原告
- 蕭京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活俱樂部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34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2,32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