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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原告
珩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騏鴻

原告與被告吳峰耀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5,5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荏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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