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全字第23號
- 聲請人
- 銘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林丕杰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丕杰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全字第23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丕杰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之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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