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司建調字第4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聲請人
寶鼎開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琳
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相對人
斑尼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就斑尼菲新吉廠房新建工程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由聲請人承攬系爭工程,然查,因系爭工程有非可歸責聲請人之原因,致工程有所延誤,自應展延工期,另經查核業主計價總表,該表單內容與實際施作數量不符,應依實際施工數量計算追加工程款及工期等語,為釐清雙方就系爭工程之權利義務關係,爰就此工程爭議聲請調解。

三、經查,兩造間訂立之工程合約書第11條第13款約定:「本合約涉訟者,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司建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