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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趙義德

  • 當事人
    黃祥安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黃祥安 相 對 人 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給付新臺幣3萬元,惟相對人為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3樓之1,此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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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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