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趙義德
- 當事人黃祥安、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黃祥安 相 對 人 玩美肌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 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一行關於「和美臻」之記載應更正為「和美鎮」,及「理由」欄第二行關於「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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