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024號
- 原告
-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倪秉洋
- 被告
- 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秋粉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起訴狀另並列王興盛為被告派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顯與該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登記之公司負責人為劉秋粉不符,當屬誤列,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