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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1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告
何品陞
被告
界評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何品陞於受僱被告界評交通有限公司執行職務時,有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是原告代位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07年8月間出廠使用,至113年3月12日本件車禍受損時,使用逾5年,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4萬6680元折舊後為4669元,加計工資3780元、烤漆9211元,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承保車輛修理費用共1萬7660元(計算式:4669元+3780元+9211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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