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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135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謝鴻賓
訴訟代理人
巫明洲
被告
源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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