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1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張盛名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友印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6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 告 友印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盛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連帶原告新臺幣2萬9,03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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