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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692號

給付吊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匯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羚毓
訴訟代理人
莊淑芬
被告
見洲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吊車費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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