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802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
- 訴訟代理人
- 丁鈺揚
- 訴訟代理人
- 詹皓鈞
- 被告
- 王爲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