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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許姿萍

114年度重小字201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陳柏翰
被 告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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