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2460號
- 原 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如
- 被 告
- 李見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