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許姿萍
- 當事人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郁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2614號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 張鈞迪 被 告 黃郁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