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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許姿萍

  • 當事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黃郁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2614號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歐達開 張鈞迪 被 告 黃郁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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