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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2706號

給付停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告
黃柏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怡親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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