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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300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郭鍵融

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被告
謝隆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前開裁定業於114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郭鍵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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