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3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趙義德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華士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01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被 告 華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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