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376號
- 原告
- 佳宇生活美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淑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肇宏
- 被告
- 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湯競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依原告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乙方: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收件人: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稱呼貴司),承租人應為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對被告湯競恒個人請求給付租金,難認有據,不應准許。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既不否認積欠原告租金經扣除押租金後,尚有2個月未付,從而,原告依房屋租賃契約關係,請求被告傳遞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6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4萬3000元×2個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