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48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賓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鑫
被告
高學輝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所簽定之營業小客車租借合約書第12條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條款,然本件為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應排除同法第24條之適用。復查無相關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難認本院有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