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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小字第6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趙義德

上訴人
日勝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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