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王凱平

  • 當事人
    雄豪野科技印刷有限公司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50號原 告 雄豪野科技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雄 被 告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被 告 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一造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被告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被告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蓉 附 表 編號 尚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年息 起訖日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1萬元 5% 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   9250元 5% 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9…」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