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958號
- 原告
- 森動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興
- 訴訟代理人
- 黃美萍
- 被告
- 晶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