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建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王凱平
- 法定代理人鍾曉夏
- 當事人夏輝設計有限公司、陳光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夏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曉夏 上 訴 人 陳光輝 上列上訴人陳光輝與被上訴人陳勝雄、莊秀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輝設計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陳光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夏輝設計有限公司並非受判決之人,其名義所提上訴,難認適法,應予駁回。觀民事上訴理由書另有陳光輝具狀名義,而陳光輝為受判決之人,應認其亦有提起上訴之意,僅請求變更當事人為夏輝設計有限公司。 二、陳光輝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其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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