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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建小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凱平

上訴人
夏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曉夏
上訴人
陳光輝

上列上訴人陳光輝與被上訴人陳勝雄、莊秀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輝設計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陳光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夏輝設計有限公司並非受判決之人,其名義所提上訴,難認適法,應予駁回。觀民事上訴理由書另有陳光輝具狀名義,而陳光輝為受判決之人,應認其亦有提起上訴之意,僅請求變更當事人為夏輝設計有限公司。

二、陳光輝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其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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