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調字第107號
- 聲請人
-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妍
- 相對人
- 張凱琦即時語企業社
營業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訟訴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等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微風南京專櫃契約書,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而該契約書第21條已約定,因簽訂或履行本契約所生訴訟,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