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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張誌洋

  • 原告
    徐敬堯
  • 被告
    林宗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徐敬堯 兼 訴訟代理人 徐子揚 被 告 林宗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7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徐敬堯新臺幣54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徐子揚新臺幣121萬6,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與原告徐敬堯為大學同學;原告徐子揚為原告徐敬堯之堂弟,透過原告徐子揚之介紹認識被告。被告明知並無高獲利之投資管道,亦無代他人投資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民國107年4月24日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徐敬堯佯以:投資中天當舖、金昱當舖每月可獲取高額利息,且投資一定金額後,可升格為「中股東」、「大股東」,需募集資金以獲取更高額之利息為由,誆騙原告徐敬堯,致原告徐敬堯陷於錯誤,自107年11月5日起至108年5月中旬止,陸續匯款共計新臺幣(下同)541萬 元至被告所申設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合稱本案帳戶)內。又原告徐子揚於107年10月間透過原告徐敬堯介紹而認識被告 後,被告亦以相同手法詐騙原告徐子揚,致原告徐子揚陷於錯誤,自107年10月23日起至108年11月16日止,陸續匯款共計121萬6,800元至被告本案帳戶內,原告徐敬堯因而受有541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原告徐子揚因而受有121萬6,800元之 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徐敬堯54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 付原告徐子揚121萬6,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匯款時間紀錄表、活存明細查詢、臺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兩造LINE對話記錄等件在卷可稽(審重附民卷第17至99頁、本院卷第45至123頁),又被告因同一事實所涉詐欺犯行,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596號判決被告有罪( 尚未確定),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3至18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認定無誤。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故意對原告2人實施詐欺行為,致原告2人陷於錯誤,分別於上開期間共計匯款541萬元、121萬6,800元至被告申設之本案帳戶內, 致原告2人分別受有上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被告自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徐敬堯請求被告賠償541萬元 之本息、原告徐子揚請求被告賠償121萬6,800元之本息,均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徐敬堯請求被告應給付541萬元、原告徐子揚請 求被告給付121萬6,800元,及均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即113年12月4日(審重附民卷第10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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