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胡光華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郭泰寧 原告與被告富民企業社即董誌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6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萬2,663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日為民國114年1月22日,依113年12月30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結果,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已繳納之1,660元,應補繳620 元(計算式:2,280-1,66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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