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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張誌洋

  • 當事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皇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17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黃于珍 被 告 陳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44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2,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5日8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 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台64縣道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廖祥成所有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4,301元(含工資14,280元、烤漆30,181元 、零件79,84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4,3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LS羅東服務廠估價單、車險理賠計算書、電子發票證明聯、車損照片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本件車禍資料核閱屬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應負不法過失責任甚明。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5 年2月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1年12月5日受 損時,已使用逾5年,而本件修復費用12萬4,301元(含工資14,280元、烤漆30,181元、零件79,840元),有上開估價單可佐,惟材料費係以新品換舊品,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可知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之計算結果,系爭車輛之零件費用 折舊所剩之殘值為10分之1即7,9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烤漆,毋庸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共5萬2,445元(計算式:7,984元+14,280 元+30,181元=52,445元)。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2,4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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