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796號
- 原告
- 彭紹軒
- 被告
- 亞洲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