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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91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訴訟代理人
洪瑄謙
被告
林郁臻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第1行、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2行「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8號」,均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8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法 官 張誌洋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書記官 陳羽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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