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1984號
- 原告
- 聖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芳
- 訴訟代理人
- 呂坤峰
- 被告
- 泰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