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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重簡字第20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許姿萍

原告
甘小玲 住嘉義縣○○鄉○○○0○0號
被告
蔡承翰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64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5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參與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宏雁」等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提領款項之車手,與訴外人陳李沅勳及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不詳成員,共同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系爭詐欺集團中不詳之人於113年10月12日某時,以「抖音」軟體對原告佯稱將匯款人民幣600,000元給原告,但需要取得原告之金融卡及密碼,使原告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113年10月16日某時,在空軍一號嘉義興昌站內,將其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號)之金融卡及密碼,以包裹方式寄送至空軍一號三重站,此時陳李沅勳則依集團成員之指示,於113年10月23日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號三重站內,收取原告所寄送之含有系爭帳號之金融卡包裹,再由陳李沅勳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上開系爭帳號之金融卡交付予被告,使被告得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上繳於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造成原告之財產損害共計302,0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命判決如主文。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同法第273條亦有規定。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有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811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33頁),被告因涉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徒刑確定,並經本院調閱該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共同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有302,000元之損害,核屬共同侵權行為,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6日(附民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許姿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遭提領金融卡 提領金額 (新台幣) 提領地點 機台編號/提 款機所屬銀行 1 113年10月17日14時8分許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萬5元 (含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重新門市) 1HG(工作站) 00000000000 中國信託 2 113年10月17日14時40分許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6萬元 新北市○○區○○○道○段00號 (三重中山路郵局) 1J2(工作站) 244100 郵局 3 113年10月17日14時46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10萬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 OVH63 國泰世華銀行 4 113年10月17日14時53分許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萬5 (含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7-11修德門市) 1H7(工作站) 00000000000 中國信託 5 113年10月17日14時53分許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5005 (含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7-11修德門市) 1H3(工作站) 00000000000 中國信託 6 113年10月17日14時56分許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2萬5 (含手續費5元)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全家三重力陽店) 1H9(工作站) 00000000 台新銀行 7 113年10月17日15時4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7萬7,000元 新北市○○區○○路○段00號 (全家三重龍和店) OVBH3 國泰世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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