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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翁俊彥
原告
翁權威
原告
翁鵬斐
原告
翁韻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被告
林靖芳
被告
平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戴陽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其均律師
複代理人
張育銘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林靖芳未到庭,未由原告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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