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387號
- 原告
- 翁俊彥
- 原告
- 翁權威
- 原告
- 翁鵬斐
- 原告
- 翁韻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淑琴律師
- 被告
- 林靖芳
- 被告
- 平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戴陽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賴其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育銘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五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被告林靖芳未到庭,未由原告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