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仁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萬3,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