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翊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永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柴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