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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5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璇
被告
華洋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瑋珉
被告
蕭允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楊荏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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