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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4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曾少駿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楊錫霖
被告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事證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害內容為何。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書記官 林昀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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