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簡字第742號
- 原告
- 曾少駿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訴訟代理人
- 楊錫霖
- 被告
- 陳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事證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因本件車禍所受之傷害內容為何。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