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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王凱俐

  • 當事人
    鼎鑫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鋼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鼎鑫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繼堯 代 理 人 溫尹勵律師 相 對 人 鋼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紋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870元 ,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75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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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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