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1072號
- 原告
- 承泰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信霆
- 訴訟代理人
- 蔡宇枻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